華新輻射防護偵測股份有限公司

*輻訓字第00008號 

華馨輻射防護有限公司

*輻防偵字第00078號

  • 首頁
  • 課程講習

  • 輻射防護檢測

  • 輻射防護裝備

  • 認識輻射

  • 輻射法規

  • 聯繫我們

  • 歐洲進口商品


違 法 處 罰 案 件                                                                                                                             更新日期:111年10月14日

處分日期
(年/月/日)
違法事實 違規條文 罰則條文 / 處理情形

111/09/06

受處分人於期限內未依規定向本會申報輻射源之年度輻射偵測證明。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32條第3項規定:「前兩項許可證有效期限內,設施經營者應對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設施,每年至少偵測一次。提報主管機關偵測證明備查…」。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4條第9款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

111/01/25

受處分人進行輻射防護作業前,未依輻射防護計畫規定實施圍籬管制。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7條第2項規定「前項輻射防護作業,設施經營者應先擬訂輻射防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未經核准前,不得進行輻射作業。」    

1.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1條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2.
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審酌受處分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考量其資力,裁處新臺幣40萬元罰鍰。

111/04/14

受處分人未經本會同意登記,擅自使用移動型X光機(術中治療用)進行輻射作業。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輻射作業,應依主管機關之指定申請許可或登記備查。」同法第3項規定:「經指定應申請登記備查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同意登記後,始得進行輻射作業。」

1.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3條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2.
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審酌受處分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考量其資力,裁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110/05/18

受處分人僱用未具合格訓練資格之人員操作登記類放射性物質。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應受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並領有輻射安全證書或執照。」同法第2項規定:「前項證書或執照,於操作一定活度以下之放射性物質或一定能量以下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得以訓練代之;…」    

1.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5條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2.
審酌受處分人係因誤解操作人員資格規定,且已積極安排完成訓練,依法裁處最低罰鍰額度新臺幣4萬元。

109/10/08

受處分人使用停用之乳房X光攝影儀巡迴車進行乳房X光攝影等輻射作業。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9條第3項規定「經指定應申請登記備查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同意登記後,始得進行輻射作業」

1.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3條第4款規定「未依第29條第3項規定經同意登記,擅自進行輻射作業。」,應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2.
審酌受處分人係屬初次違規,且該儀器已向本會完成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登記,爰違規情節尚屬輕微,依法裁處最低罰鍰額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109/03/12

受處分人因環節疏漏,未盡管理之責,於108年1月1日-2月11日執行輻射作業期間,未對院內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劑量監測。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為確保輻射工作人員所受職業曝露不超過劑量限度並合理抑低,雇主應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

1.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3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三、未依第15條第1項規定實施人員劑量監測。
2.
審酌受處分人均定期實施X光設備輻射安全測試等輻防措施,且個人劑量計讀歷史結果亦均為背景值等,無故意違反輻防相關法規之意,爰違規情節尚屬輕微,依法裁處最低罰鍰額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109/01/17

受處分人指派未取得輻射安全證書之工程師操作許可類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放射性物質等輻射作業。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應受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並領有輻射安全證書或執照。...。」

1.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3條第5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五、違反第31條第1項規定,僱用無證書(或執照)人員操作或無證書 (或執照) 人員擅自操作。
2.
審酌受處分人違規行為應受責難及所生影響程度,依法裁處新臺幣25萬元罰鍰。

109/1/8

受處分人未完善管理X光機設備,X光機控制器故障導致員工輻射意外曝露。

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5條所訂之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12條第1款規定「輻射作業造成一般人之年劑量限度有效劑量不得超過1毫西弗。」

1.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4條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2.
審酌受處分人非刻意規避安全設計且於事後積極改善,依法裁處最低罰鍰額度新臺幣5萬元。

108/05/24

受處分人未依相關規定實施在職輻射工作人員定期健康檢查。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僱用輻射工作人員時,應要求其實施體格檢查;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實施定期健康檢查,並依檢查結果為適當之處理。」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5條第2款規定,處新台幣12萬元罰鍰。

108/02/20

受處分人未經本會同意登記,即使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9條第3項規定「經指定應申請登記備查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同意登記後,始得進行輻射作業。」

1.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3條第4款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2.
審酌受處分人初次違規,且未造成安全上危害,故依行政罰法第8條及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處罰至最低罰鍰之三分之一,裁處新臺幣3萬4千元罰鍰。

108/02/20

受處分人未經本會同意登記,即銷售與轉讓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9條第3項規定「經指定應申請登記備查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同意登記後,始得進行輻射作業。」

1.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3條第4款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2.
審酌受處分人積極配合調查,依法裁處最低罰鍰額度新臺幣10萬元。

107/09/28

受處分人106年度未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4條第5項規定接受輻射工作人員3小時繼續教育課程。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4條第5項規定:「輻射工作人員對於前項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1.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2萬元以下罰鍰。
2.
受處分人依法裁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

107/02/22

受處分人未依規定對在職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定期健康檢查。

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僱用輻射工作人員時,應要求其實施體格檢查;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實施定期健康檢查,並依檢查結果為適當之處理。」

1.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2.
考量受處分人積極配合調查,並提出改善措施,依法裁處最低罰鍰額度新臺幣4萬元。

107/02/06

受處分人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未取得本會核發之放射性物質生產許可證,即擅自進行生產及輻射作業。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9條第2項規定:「經指定應申請許可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經許可或發給許可證後,始得進行輻射作業。」
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放射性物質之生產與其設施之建造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製造,非經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發給許可證,不得為之。」

1.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1條第5款及第6款規定,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2.
審酌受處分人於案後即停止違規行為,依法裁處最低罰鍰額度新臺幣60萬元。

107/01/09

受處分人未經本會同意登記,即進口及轉讓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9條第3項規定「經指定應申請登記備查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同意登記後,始得進行輻射作業。」

1.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3條第4款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2.
考量受處分人積極配合,且未造成安全上危害,依法裁處最低罰鍰額度新臺幣10萬元。

106/11/21

受處分人未經本會同意登記,即轉讓及銷售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9條第3項規定「經指定應申請登記備查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同意登記後,始得進行輻射作業。」

1.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3條第4款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2.
考量受處分人積極配合,且未造成安全上危害,依法裁處最低罰鍰額度新臺幣10萬元。

106/11/21

受處分人未經本會同意登記,即擅自停止使用放射性物質。

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9條第3項規定「經指定應申請登記備查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同意登記後,始得進行輻射作業。」

1.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3條第4款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2.
考量受處分人積極配合,且未造成安全上危害,依法裁處最低罰鍰額度新臺幣10萬元。

106/11/09

受處分人未於輻射管制區採取相關管制措施,以致人員受輻射意外曝露。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設施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依其輻射工作場所之設施、輻射作業特性及輻射曝露程度,劃分輻射工作場所為管制區及監測區。管制區內應採取管制措施;…。」

1.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2條規定,處新台幣4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2.
考量受處分人積極配合調查,已提出改善措施,依法裁處最低罰鍰額度新臺幣40萬元。

106/11/09

受處分人未依相關規定實施在職輻射工作人員定期健康檢查。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僱用輻射工作人員時,應要求其實施體格檢查;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實施定期健康檢查,並依檢查結果為適當之處理。」

1.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5條第2款規定,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2.
考量受處分人積極配合調查,並提出改善措施,依法裁處最低罰鍰額度新臺幣4萬元。

106/11/07

受處分人僱用未接受本會指定訓練人員操作診斷型X光機進行輻射作業。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應受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並領有輻射安全證書或執照。」同法第2項規定:「前項證書或執照,於操作一定活度以下之放射性物質或一定能量以下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得以訓練代之;…」

1.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5條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2.
審酌受處分人積極配合本會調查,且已進行改善,依法裁處最低罰鍰額度新臺幣4萬元。

106/10/31

受處分人未經本會同意登記,擅自持有登記備查類設備動物用櫃型X光機。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9條第3項規定:「經指定應申請登記備查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同意登記後,始得進行輻射作業。」

1.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3條第4款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2.
審酌受處分人無進行放射性實驗,未有輻射安全顧慮,其違規情節輕微,爰依行政罰法第8條及第18條第3項,裁處新臺幣3萬4千元。

106/02/23

受處分人所屬輻射工作人員肢端(手部)累積劑量,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職業曝露之皮膚或四肢年度劑量限度。

違反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500毫西弗」。

1.違反游離輻射安全標準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4條第1款規定,得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2.
考量受處分人顯有未善盡雇主之職責,確保其所屬輻射工作人員所受職業曝露不超過劑量限度及合理抑低之義務,爰依法裁處新臺幣10萬元。

106/02/22

受處分人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未辦理登記備查。

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9條第3項規定「經指定應申請登記備查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同意登記後,始得進行輻射作業。」

1.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3條第4款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2.
審酌受處分人不知其為應依法辦理登記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且未造成輻射安全危害,故依行政罰法第8條及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處罰至最低罰鍰之三分之一,裁處新臺幣3萬4千元罰鍰。

105/08/19

受處分人未經本會同意登記,持有登記備查類密封放射性物質。

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9條第3項規定「經指定應申請登記備查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同意登記後,始得進行輻射作業。」

1.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3條第4款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2.
審酌受處分人係於不知之情形下持有該登記備查類密封放射性物質,且未造成輻射安全上危害,爰依行政罰法第8條但書及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裁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105/08/15

受處分人私自持有1台登記備查類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未經本會登記備查,即擅自進行輻射作業。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9條第3項規定「經指定應申請登記備查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同意登記後,始得進行輻射作業。」

1.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3條第4款規定「未依第29條第3項規定經同意登記,擅自進行輻射作業。」,應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2.
審酌受處分人係屬初次違規,且主動配合調查,態度良好,依法裁處最低罰鍰額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105/07/14

受處分人因未據實申報繼續教育課程簽到名冊、合格人員名冊及未依規定保存輻射工作人員104年度劑量監測紀錄等行為。

1.依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第7條及第8條規定,受處分人辦理繼續教育之積分,應負有將合格人員名冊送本會備查後採認之義務。
2.
另依輻防法第15條第4項規定「雇主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劑量監測結果,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記錄、保存、告知當事人」。再依輻防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規定,雇主負有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應依規定定期及逐年記錄每一輻射工作人員之職業曝露紀錄,並保存、告知當事人之義務。

1.依輻防法第44條第9款規定「依本法規定有記錄、保存、申報或報告義務,未依規定辦理」。 
2.
經查受處分人未據實申報及未依規定保存之義務,依輻防法第44條第9款規定,分別論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合併裁處新臺幣10萬元。

104/11/11

受處分人未經本會指定之訓練領有輻射安全證書或執照,即擅自進行輻射作業。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規定:「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應受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並領有輻射安全證書或執照。…。前項證書或執照,於操作一定活度以下之放射性物質或一定能量以下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得以訓練代之;其一定活度或一定能量之限值,由主管機關定之。」

1.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5條第4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四、違反第31條第1項規定,僱用未經訓練之人員操作或未經訓練而擅自操作。」
2.
受處分人核已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31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罰鍰。

104/01/15

受處分人私自裝設1台登記備查類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未經本會登記備查,即擅自進行輻射作業。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9條第3項規定「經指定應申請登記備查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同意登記後,始得進行輻射作業」。

1.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3條第4款規定「未依第29條第3項規定經同意登記,擅自進行輻射作業。」,應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2.
審酌受處分人係屬初犯,坦承不諱,配合調查,依法裁處最低罰鍰額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104/01/15

受處分人持有本會登記備查類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於停用期間,未報請本會同意登記即逕行復用之行為。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9條第3項規定「經指定應申請登記備查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同意登記後,始得進行輻射作業」。

1.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3條第4款規定「未依第29條第3項規定經同意登記,擅自進行輻射作業。」,應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2.
審酌受處分人係屬初犯,且未造成安全上危害,依法裁處最低罰鍰額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103/07/22

受處分人所屬輻射工作人員肢端(手部)累積劑量,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職業曝露之皮膚或四肢年度劑量限度。

違反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500毫西弗」。

1.違反游離輻射安全標準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4條第1款規定,得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2.
考量受處分人積極配合本會調查並提出改善措施,爰依法裁處最低罰鍰額度新臺幣5萬元。
3.
受處分人不服本會裁罰,依序向行政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行政訴訟上訴案,本案104年12月31日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上訴駁回。

103/01/02

受處分人未依輻射防護計畫執行放射性物質廢棄致遺失低活度Cs-137密封校正射源,又於發現遺失射源10日後始通知本會,依法裁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下稱「輻防法」)第7條第2項規定「未依核准之輻射防護計畫進行放射性物質廢棄」,及同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

1.依輻防法第7條第2項規定「設施經營者應先擬訂輻射防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擅自或未依核准之輻射防護計畫進行輻射作業」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2.
次依輻防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者,應採取必要之防護,並立即通知主管機關。」,違反此規定者,依同法第4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新台幣4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3.
案經本會審酌遺失射源為校正射源,活度僅18.28uCi,雖於發現10日後始主動通報本會,惟自發現後至通報此段期間,仍持續尋找遺失之射源,本會將依上開法條規定,各裁處最低罰鍰額度60萬元及40萬元,合計新臺幣100萬元。 
4.
經評估距離該射源1米處之劑量率僅0.17微西弗/小時,該射源於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射源分類屬第5類,對人員及環境不致造成傷害及影響。

102/06/28

受處分人於X光機停用期間,未報請本會同意登記即逕行復用。

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9條第3項規定「經指定應申請登記備查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同意登記後,始得進行輻射作業」。

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9條第3項規定「經指定應申請登記備查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同意登記後,始得進行輻射作業。」。爰依同法第43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考量受處分人係初次違規,且未造成安全上危害,依法裁處最低罰鍰額度新臺幣10萬元。

102/06/24

1.受處分人應設置之輻射防護師專職人員已離職,未依規定暫停認可業務並向本會申報專職人員異動。
2.
受處分人未依規定對輻射工作人員定期實施教育訓練及健康檢查。

1.違反「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應設置之專職人員離職,應暫停認可業務。及專職人員異動時,應於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及檢附證明文件及有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
2.
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4條第4項規定:雇主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定期實施從事輻射作業之防護及預防輻射意外事故所必要之教育訓練,並保存紀錄。及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僱用輻射工作人員時,應要求其實施體格檢查;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實施定期健康檢查,並依檢查結果為適當之處理。

1.依「游離輻射防護 法」第44條第8款規定:違反第26條第2項規定情形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2.
依「游離輻射防護 第44條第3款定:違反第14條第4項規定情形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依同法第45條第2款規定:違反第16條第1項規定情形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3.
經審酌受處分人係初次違規,事後配合查處態度良好,爰 各處予該條款最低罰鍰,合計新臺幣14萬元整。

102/02/21

2家被處分人未經同意登記,即擅自進行輻射作業。

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9條第3項經指定應申請登記備查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同意登記後,始得進行輻射作業。

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9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43條第4款規定,得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綜合考量被處份人之違規情節,爰裁處最低罰額新臺幣10萬元罰鍰。

102/01/18

受處分人因於從事人員劑量計讀中,發現有人員輻射劑量異常情形,未報經本會核定而自行修改劑量。

違反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3款規定「評定機構應依下列規定提出報告:…三、確認劑量評定結果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工作人員之劑量限度時,應於二小時內通知劑量計之委託單位,同時報告主管機關。」、第10條規定「人員劑量紀錄之更正,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

違反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5條第3項所定之認可及管理辦法,經查證屬實,爰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經考量受處分人係初次違規,且未造成安全上危害,裁處新臺幣5萬元之罰鍰。

101/11/30

3家被處分人未經同意登記,持有登記備查類密封放射性物質。

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輻射作業,應依主管機關之指定申請許可或登記備查。同條第3項經指定應申請登記備查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同意登記後,始得進行輻射作業。

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9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43條第4款規定,得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綜合考量被處分人之違規情節,經審酌係主動申報,且未造成輻射安全上之危害,爰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予以減輕,裁處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新臺幣5萬元。

101/08/16

受處分人因進口本會列管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依法應申請進口許可而未申請。

按「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5條及17條規定,許可類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進口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許可後方可輸入,惟受處分人未經本會許可,即進口許可類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等行為,已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9條第2項規定。

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9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第5款情形可處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惟考量受處分人因不知所輸入之物品含有「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且於得知後主動向本會申報及尚未使用與積極改善,然仍有疏忽致違法之過失,故引用行政罰法第18 條第1項規定減輕處罰,裁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101/04/24

受處分人未依規定予輻射工作人員實施游離輻射作業之特殊體格檢查。

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僱用輻射工作人員時,應要求其實施體格檢查;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實施定期健康檢查,並依檢查結果為適當之處理。」、本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本法第16條第1項所定之體格檢查、定期健康檢查及第5項之紀錄保存,準用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5條第2款規定「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考量受處分人於事件發生後,全力配合本會之調查,並已積極完成改善之事實,裁處新台幣4萬元罰鍰。

101/02/07

被處分人未經同意登記,持有登記備查類密封放射性物質。

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輻射作業,應依主管機關之指定申請許可或登記備查。同條第3項經指定應申請登記備查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同意登記後,始得進行輻射作業。

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9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43條第4款規定,得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綜合考量被處份人之違規情節,爰裁處最低罰額新臺幣10萬元罰鍰。

101/02/06

被處分人未經同意登記,擅自受讓登記備查類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輻射作業,應依主管機關之指定申請許可或登記備查。同條第3項經指定應申請登記備查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同意登記後,始得進行輻射作業。

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9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43條第4款規定,得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綜合考量被處份人之違規情節,爰裁處最低罰額新臺幣10萬元罰鍰。

101/02/04

執行放射線照相檢驗工作後,於行車運送時,受處分人未確實固定銥(Ir)-192照射器於運送車輛上,致照射器於運送途中掉落遺失,未善盡輻射源管制作為義務。

1.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設施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依其輻射工作場所之設施、輻射作業特性及輻射曝露程度,劃分輻射工作場所為管制區及監測區。管制區內應採取管制措施;監測區內應為必要之輻射監測,輻射工作場所外應實施環境輻射監測 」。
2.
同法第2條第12款規定:「輻射源運送係屬輻射作業」。
3.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14條第2項規定:「設施經營者對輻射源應嚴格管制,以防止失竊」。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2條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4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必要時,廢止其許可、許可證或登記」。

100/12/01

受處分人出具不實之輻射防護偵測證明文件。

違反「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25條第2項第5款規定:「出具不實之輻射防護偵測或訓練證明文件者」。

依「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廢止其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認可」。

100/10/27

受處分人違法僱用未經訓練合格人員操作登記備查類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按「游離輻射防護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操作登記備查類設備人員應受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受處分人僱用未經訓練合格之人員操作登記備查類設備等行為,已違反法規規定。

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依同法第 45 條第 4 款情形可處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 ;綜合考量該公司違規情節,裁處新台幣 4 萬元 罰鍰 。

99/12/02

被處分人所屬輻射工作人員手部累積劑量,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職業曝露之皮膚或四肢年度劑量限度。

被處分人違反「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7條第1項第3款,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500毫西弗。

有關違反「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規定,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可處以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綜合考量被處份人之違規情節,裁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

99/11/01

被處分人違法轉讓、或報廢本會列管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應申請核准而未申請。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前述設備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轉讓,同法第40條規定「設施經營者於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而已廢棄方式處理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核」,被處分人未經本會同意,即擅自轉讓或報廢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等行為,已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9條第3項規定。

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9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43條第4款情形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綜合考量該公司違規情節,裁處新台幣10萬罰鍰。

99/08/13

被處分人違法使用本會列管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應申請登記備查而未申請。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前述設備須申請登記備查後方可使用,被處分人未經本會同意登記備查,即擅自使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等行為,已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9條第3項規定。

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9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43條第4款情形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惟考量被處分人不知法規且主動告知而後積極改善,另現場偵測初步判定前述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尚無輻射安全疑慮,故引用行政罰法第8條及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處罰,裁處新台幣3萬4千元罰鍰。

99/08/13

被處分人違法使用本會列管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應申請登記備查而未申請。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前述設備須申請登記備查後方可使用,被處分人未經本會同意登記備查,即擅自使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等行為,已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9條第3項規定。

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9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43條第4款情形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罰鍰 ;惟考量被處分人不知法規且主動告知而後積極改善,然仍有疏忽致違法之過失, 故引用行政罰法第8條及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處罰,裁處新台幣3萬4千元罰鍰。

99/05/24
(3
家)

被處分人違法使用本會列管之登記備查類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應申請登記備查而未申請。

「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前述設備須申請登記備查後方可使用, 被處分人未申經本會同意 登記備查 ,即擅自使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等行為,已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9 條第 3 項規定。

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9 條第 3 項規定,依同法第 43 條第 4 款情形可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 罰鍰 ;惟考量被處分人不知法規且主動告知而後積極改善,另 現場偵測初步判定前述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尚無輻射安全疑慮, 故引用行政罰法第 8 條及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減輕處罰,裁處新台幣 3 萬 4 千元罰鍰 。

99/05/10
(22
家)

被處分人違法使用本會列管之登記備查類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應申請登記備查而未申請。

「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前述設備須申請登記備查後方可使用, 被處分人未申經本會同意 登記備查 ,即擅自使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等行為,已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9 條第 3 項規定。

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9 條第 3 項規定,依同法第 43 條第 4 款情形可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 罰鍰 ;惟考量被處分人不知法規且主動告知而後積極改善,另 現場偵測初步判定前述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尚無輻射安全疑慮, 故引用行政罰法第 8 條及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減輕處罰,裁處新台幣 3 萬 4 千元罰鍰 。

99/03/15

被處分人未經本會同意,擅自輸出兩台內含登記備查類放射性物質( Cs-137 8 mCi +Am-241/Be 40mCi )之 TROXLER 廠牌土壤密度儀。

「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前述物質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後方可輸出, 被處分人未經本會同意,即擅自輸出 2 台內含放射性物質之設備,已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9 條第 3 項。

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9 條第 3 項規定,依同法第 43 條第 4 款情形可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 罰鍰, 故裁處新台幣 10 萬罰鍰 。

99/03/15

被處分人違法轉讓銷售登記備查類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前述 X 光機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及同意後方可將 X 光機轉讓運送至受讓人處, 被處分人未經本會同意,即擅自轉讓運送 X 光機予 9 家公司等行為,已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9 條第 3 項。

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9 條第 3 項規定,依同法第 43 條第 4 款情形可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 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經考量被處分人執行業務時,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並負忠實義務,裁處新台幣 20 萬元罰鍰。

99/03/15

被處分人違法轉讓銷售登記備查類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前述 X 光機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後方可輸入轉讓, 被處分人未經本會同意,即擅自輸入轉讓 X 光機予 31 家公司等行為,已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9 條第 3 項。
另被處分人為經本會認可之輻射防護服務業,未經核准擅自轉讓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已違反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 25 條第二項第 6 款規定。

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9 條第 3 項規定,依同法第 43 條第 4 款情形可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 罰鍰 ;另違反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 25 條第二項第 6 款規定,應廢止其認可;經考量被處分人執行業務時,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並負忠實義務,故裁處新台幣 20 萬元罰鍰並廢止輻射防護服務業之認可。

99/03/02

被處分人未經同意登記,即擅自持有放射性物質。

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輻射作業,應依主管機關之指定申請許可或登記備查。同條第3項經指定應申請登記備查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同意登記後,始得進行輻射作業。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3條第4款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考量被處分人係屬初犯,違規行為輕微,未造成安全上危害,裁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50條規定,沒入放射性物質。

99/02/26

放射線照相檢驗業者執行放射線照相檢驗工作,違規事實如下:
1.
執行放射線照相檢驗工作時,未建立放射線作業管制區,現場未設置警示圍籬,無法確保週遭環境及人員之輻射安全;另於作業現場發現未攜帶輻射偵檢儀器,未執行相關輻射監測。
2.
輻射工作人員執行放射線照相檢驗作業時,未依法佩戴個人劑量佩章。

1.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設施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依其輻射工作場所之設施、輻射作業特性及輻射曝露程度,劃分輻射工作場所為管制區及監測區。管制區內應採取管制措施;監測區內應為必要之輻射監測,輻射工作場所外應實施環境輻射監測。」。
2.
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為確保輻射工作人員所受職業曝露不超過劑量限度並合理抑低,雇主應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

1.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2條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4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必要時,廢止其許可、許可證或登記」。
2.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3條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99/02/10
( 2
家)

被處分人違法使用本會列管之登記備查類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應申請登記備查而未申請。

「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前述設備須申請登記備查後方可使用, 被處分人未申經本會同意 登記備查 ,即擅自使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等行為,已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9 條第 3 項規定。

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9 條第 3 項規定,依同法第 43 條第 4 款情形可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 罰鍰 ;惟考量被處分人不知法規且主動告知而後積極改善,另 現場偵測初步判定前述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尚無輻射安全疑慮, 故引用行政罰法第 8 條及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減輕處罰,裁處新台幣 3 萬 4 千元罰鍰 。

99/02/10

被處分人違法使用本會列管之內含登記備查類放射性物質( Ni-63 )之氣相層析儀,應申請登記備查而未申請。

「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前述物質須申請登記備查後方可使用, 被處分人未申經本會同意 登記備查 ,即擅自使用放射性物質等行為,已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9 條第 3 項規定。

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9 條第 3 項規定,依同法第 43 條第 4 款情形可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 罰鍰 ;惟考量被處分人不知法規且主動告知而後積極改善,另 現場偵測初步判定前述 放射性物質 尚無輻射安全疑慮, 故引用行政罰法第 8 條及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減輕處罰,裁處新台幣 3 萬 4 千元罰鍰 。

99/02/06
( 2
家)

被處分人違法輸入及銷售登記備查類之放射性物質,應申請同意而未申請。

• 「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前述物質須申請同意後方可輸入, 被處分人未經本會同意,即擅自輸入放射性物質之行為,已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9 條第 3 項規定。
•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 前述物質之銷售服務業者,應經主管機關之認可, 被處分人未經本會認可即擅自銷售 4 顆放射性物質等行為,已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6 條第 2 項。

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9 條第 3 項規定,依同法第 43 條第 4 款情形可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 罰鍰 ;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依同法第 44 條第 8 款情形可處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 罰鍰; 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從一重按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以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 罰鍰裁處 ,惟考量被處分人不知法規且主動告知而後積極改善,另 現場偵測初步判定前述 登記備查類之 放射性物質尚無輻射安全疑慮, 故引用行政罰法第 8 條及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減輕處罰,裁處新台幣 3 萬 4 千元罰鍰 。

99/02/06
(3
家)

被處分人違法使用本會列管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應申請登記備查而未申請。

「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前述設備須申請登記備查後方可使用, 被處分人未經本會同意 登記備查 ,即擅自使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等行為,已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9 條第 3 項規定。

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9 條第 3 項規定,依同法第 43 條第 4 款情形可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 罰鍰 ;惟考量被處分人不知法規且主動告知而後積極改善,另 現場偵測初步判定前述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尚無輻射安全疑慮, 故引用行政罰法第 8 條及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減輕處罰,裁處新台幣 3 萬 4 千元罰鍰 。

99/02/06

被處分人違法出口登記備查類之放射性物質,應申請同意而未申請。

「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前述物質須申請同意後方可輸出, 被處分人未經本會同意,即擅自輸出 1 台內含放射性物質儀器之行為,已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9 條第 3 項規定。

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9 條第 3 項規定,依同法第 43 條第 4 款情形可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 罰鍰 ;惟考量被處分人不知法規且主動告知而後積極改善,另 現場偵測初步判定前述登記備查類之 放射性物質 尚無輻射安全疑慮, 故引用行政罰法第 8 條及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減輕處罰,裁處新台幣 3 萬 4 千元罰鍰 。

99/02/03

被處分人違法使用本會列管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應申請登記備查而未申請。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前述設備須申請登記備查後方可使用,被處分人未經本會同意登記備查,即擅自使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等行為,已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9 條第 3 項規定。

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9 條第 3 項規定,依同法第 43 條第 4 款情形可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 罰鍰 ;惟考量被處分人不知法規且主動告知而後積極改善,另 現場偵測初步判定前述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尚無輻射安全疑慮, 故引用行政罰法第 8 條及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減輕處罰,裁處新台幣 3 萬 4 千元罰鍰 。

99/01/29

被處分人違法使用本會列管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應申請登記備查而未申請。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前述設備須申請登記備查後方可使用,被處分人未經本會同意登記備查,即擅自使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等行為,已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9 條第 3 項規定。

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9 條第 3 項規定,依同法第 43 條第 4 款情形可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 罰鍰 ;惟考量被處分人不知法規且主動告知而後積極改善,另 現場偵測初步判定前述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尚無輻射安全疑慮, 故引用行政罰法第 8 條及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減輕處罰,裁處新台幣 3 萬 4 千元罰鍰 。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 華新輻射防護偵測股份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2002   
     台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528號B棟14樓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8:40~17:50
     服務電話: 04-27023823   FAX:04-27081775
     E-Mail
    :hwahsing@hibox.hinet.net